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19

来源:南宁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分正副卷,副卷档案不得对外提供。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制度,建立健全查阅登记薄,对查档的内容、时间、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查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局机关和局属执法单位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直接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五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处罚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件。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本局机关和局属执法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且经分管领导批准借阅外,行政处罚案卷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案卷材料。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查阅人员应对档案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使用数据信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外地政府部门来函索要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由案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案件资料的查阅、复印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对未按本制度规定查阅、复印案卷档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管理人员和调阅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行政过错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