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19

来源: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促进本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和自治区、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本局机关和局属执法单位在进行行政执法的每一个阶段,以文书、照相、摄像等方式全面记录执法的时间、地点、人物及执法的起因、经过、结果等,并将所有案件材料完整归档的制度。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包括巡查、定点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权利告知、案件分析讨论、处理决定送达、罚没物品处置等阶段。

本局机关和局属执法单位执法机构在上述执法过程的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执法过程记录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行车记录仪记录。要求执法车辆装配行车记录仪,车辆启动后即开启,返回指定地点停放后关闭,记录执法车辆行驶全过程。

(二)执法记录仪记录。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配备执法记录仪,在执法过程各阶段主要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摄像记录;

(三)数码相机记录。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配备数码相机,在执法过程各阶段主要对证据进行拍照记录;

(四)文书记录。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并完善记录内容。

第五条   执法过程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记录各类事件现场处置情况:

(一)巡查。执法人员在开展巡查过程中,以行车记录仪记录为主,执法记录仪记录为辅。

(二)定点检查。执法人员在进行定点检查过程中,必须采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要求每个执法小组至少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无执法记录仪时不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到达检查现场后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有效记录,直至检查结束。如需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需全程记录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等情况。

(三)登记立案。登记立案阶段以文书记录为主,包括案件办理人员的建议、立案合法性审查、单位负责人审核等文字和笔迹记录等。

(四)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开展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以执法记录仪记录、数码相机记录为主,以文书记录为辅。要求必须用数码相机进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直至询问完毕,并做好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调查取证全过程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五)听证权利告知。执法人员在开展听证权利告知过程中,以执法记录仪记录、数码相机记录为主,以文书记录为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确认时应当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六)案件分析讨论。案件分析讨论过程,以数码相机记录、文书记录为主。可指定专人进行拍照记录,并采用专门会议记录本做好案件分析讨论会议记录。

(七)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送达过程,以数码照相机和文书为主要记录手段。对当事人在送达的文书上签字确认时进行拍照记录。

第六条   执法过程所有记录均应作为案卷材料,由记录人员负责整理归档。使用数码相机所拍照片应打印并与文书共同归入案卷材料,电子照片应整理保存;行车记录仪、执法记录仪的数据应及时存储归档。

第七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记录,导致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案件处理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记录人员未按要求对所记录的数据信息和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导致案卷材料缺失的,追究记录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