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作者:admin

各城区(开发区)市政和园林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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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庆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330号)文要求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和园林部门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市场监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政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各市政和园林相关类企业、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实行市场监管双随机工作机制,应当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并与现行的属地管理及分级管理等工作机制相衔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提高监管效能。

上级组织的行业系统内双随机抽查,可以跨区、开发区交叉检查。

第五条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全市市政和园林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市局协同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开展跨辖区的联合抽查,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抽查。

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现一次多查,提高执法效能,避免重复检查。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在抽查时可以予以排除。但是,对于因投诉举报、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受到行政处罚或上级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第二章 抽查方式

第六条 市场主体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第七条  市场主体抽查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抽查范围和抽查对象。

第八条  不定向抽查是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确定市场主体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九条  定向抽查是根据本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要求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重大节日或活动前、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研判后,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十条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三章 抽查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要根据市政和园林法律、法规、规章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并报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抽查名单

第十二条  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应按要求建立本部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信息,需要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随机抽查的,可根据实际建立专家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的不定向抽查,随机抽查名单按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章 抽查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施抽查,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制定市场主体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抽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抽查类型、比例、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2.采取随机摇号确定本部门、辖区待抽查的市场主体名单和执法人员名单;

3.按照抽查的名单,由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实施抽查对象的监督检查工作;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出具市场主体日常生产和经营行为的抽查检查结果,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5.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电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平台,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监管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需立案调查的抽查事项,应当自调查处理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录入电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平台,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检查前,应当查询市场主体在本部门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可以与检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并且要求检查对象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十六条  对被检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

上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管理部门进行检查,被委托部门按照前款规定抽取执法人员。

第十七条  抽查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实施现场抽查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抽查;

3.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

4.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十八条  抽查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时,要及时填写《抽查检查记录表》(记录表检查内容由各市政和园林部门依职责确定,也可用各市政和园林部门原有检查文书代替),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抽查检查记录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须录入南宁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平台,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九条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在《抽查检查记录表》中;

2.属于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3.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同级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抽查频次与抽查比例

第二十条  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定向抽查的抽取时间根据各级市政和园林行政部门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安排。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抽查比例按照市政和园林主管部门对市政和园林行业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原则上不定向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1%的比例抽取,定向抽查应按不低于行业市场主体总量5%的比例抽取。对于社会焦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七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可使用发改委牵头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也可建立自己的平台,但平台必须具有双随机、双公示、双告知等功能,做到和政府部门之间、 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统一归集到监管平台,再推送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结束后需完成的工作:

1.抽查人员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经营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等情形,被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

2.资料保存。本阶段抽查工作结束时,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抽查工作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3.加强结果应用。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要加强部门与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抽查情况可以提供给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为当地经济发展、监管风险的研判提供参考,为探索市场监管模式积累经验。开展效果评估,对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

4.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建立健全市场 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 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 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环境。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应对各级市政和园林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效能评估。各级市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抽查人员在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