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作者:admin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和局属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前和行政检查期间依法应作出的告知行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和执行行政处罚后所应作出的告知行为和相关规定应尽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具体告知事项包括:

(一)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执法依据,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要告知当事人。

(二)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回避。

(三)告知当事人在行政执法人员施行行政检查、调查案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四)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执法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六)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向执法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九)告知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等执法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其他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检查的告知应当按流程执行。

(一)对被检查人实施检查前,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被检查人,依法应当制作《检查通知书》的,应当送达被检查人,告知被检查人具体的检查时间、内容、范围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检查人员的姓名。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负责人审定。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必事先通知:1、接到举报被查人有违法行为的;2、有证据证明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4、其他不便告知的情形。

(二)在检查时,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告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检查的法律依据,以及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被检查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条 行政处罚的告知应当按流程执行。

(一)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告知罚款数额较大的,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除外),以及逾期不缴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和法律责任,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行政执法告知时,依法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其他事项的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无法书面告知的,可采用口头形式,具体口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可参照各阶段执法文书上的告知事项及内容告知当事人,但事后应补作记录。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