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绿化条例 共建美好环境

发布时间:2023-08-01

来源:来源: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

作者:admin


      南宁市最新修订的《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啦~为深入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进一步提高南宁市城市绿化管理水平,近日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绿管中心)组织开展《条例》宣贯会。会议由绿管中心中心副主任葛淑荣主持,绿管中心绿化管理科、南宁市各平台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绿管中心绿化管理科科长曾永平、养护生产三所副所长韦万轩分别对市政项目苗木移植管理和《条例》新修订的内容进行解读,重点指出了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并对各公司关注的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树木修剪和移植等实际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和互动交流。


城市绿化既可以为一个城市增添色彩和生机,又关系着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条例》和每一位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条例》的部分亮点内容及变化吧~



划重点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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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和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时限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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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关于损害城市绿化的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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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责任人负责管理养护。管理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五)绿化工程移交前,建设单位为管理养护责任人;(六)经许可临时占用的绿地,占用期间占用人为管理养护责任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地所在地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按照有利于绿化建设和方便养护的原则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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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按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管理养护责任人。

明确未移交的工程、临时占用绿地的管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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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绿化养护规范。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对管理养护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劝阻、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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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小结:1.规定主管部门应制定绿化养护规范;

          2.规定养护责任人除管养外,还负有制止损害绿化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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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因公共利益、民生保障等特殊情况,调整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内部布局,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将调整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调整方案在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前应当依法经业主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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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小结规范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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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者应当编制绿化恢复方案报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按照绿化恢复方案恢复绿化。对审批范围以外的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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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临时占用期间对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结增加占用者应“编制绿化恢复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明确审批范围外损坏绿化设施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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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养护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需要进行截断树木主枝、主干等重度修剪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制定修剪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修剪。

  居住小区的树木需要重度修剪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在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前将修剪方案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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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非因养护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修剪移植树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小结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取消城市树木的修剪和移植审批。为有效遏制树木被过度修剪的现象,《条例》对修剪城市树木的规定作了新的调整,明确了以备案管理为基础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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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植树木。

  因城市建设、绿地更新改造或者公共设施维护等需要,可以移植树木。通过修剪无法消除树木对人身安全、居住安全以及对管线、消防、交通等公共设施安全或者正常使用造成的影响的,可以移植树木。

  移植树木的,移植人应当在施工前将移植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移植人应当严格按照移植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移植树木,并加强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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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小结明确可以移植树木的具体情形,规定移植人应当报方案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严格按照方案和技术规范移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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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移植、砍伐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移植或者砍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者组织听证:

      (一)胸径五十厘米以上大树;

      (二)胸径二十厘米以上大树十株以上;

      (三)城市道路、公园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

      (四)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树木一百株以上;

      (五)历史文化街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城市公园重要景观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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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移植、砍伐树木达到一定规格、数量或属重要景观树木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征求意见。



新版增加的其它内容(标红部分)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上拉线挂物、拴系牲畜、倚靠重物、围圈搭盖、架设电线电缆等;

(二)在树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擅自包裹装饰物、悬挂灯饰彩带等,在绿化植物上晾晒衣物或者其他物品;

(三)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

(四)擅自在城市绿地内硬化地面;

(五)在城市绿地内驾驶或者停放车辆;

(六)损坏城市绿地内的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施、树木支架、护栏等设施;

(七)在城市绿地内挖沙取土、造坟修墓、打砖、种植农作物、用火、堆放物品、排放污水等;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今天的学习就暂时告一段落啦~


下一步,绿管中心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创新工作理念、提高管理水平,继续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推动《条例》落实、落地、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