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房屋建筑类项目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来源: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

作者:admin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南宁市房屋建筑类项目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将《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告知书》下发给你们,请各建设单位认真研读,并根据告知书内容和项目的完成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告知书

                                                    

                                                   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

                                                       2023年11月1日

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告知书


为加强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进行告知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

(一)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绿化工程建设全过程须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承接本市绿化工程的企业须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信用管理。

(四)各城区(不含武鸣区)附属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类)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在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办理,可通过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官网“办事服务”专栏或直接登录网址http://113.16.255.12.49603<.ipv6.cernewtech.cn/span>进入到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监便民服务系统进行线上办理。(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咨询电话:0771-2771275)

(五)各县(市)、武鸣区、开发区、管委会附属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类)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在相应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

(六)南宁市附属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类)的绿地面积、绿地率须严格按照《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绿地面积计算若干规定》进行计算和核实。

(七)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与从事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金、设备等条件。

(八)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九)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二、现场施工阶段

(一)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1.工程参建各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定职责,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工程参建各方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落实到位,确保定期开展全面、专项安全检查落实到位,确保进场人员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全覆盖。

3.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规定。施工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科学辨识、登记上报、及时公示、方案审批、专家论证、动态监测、严格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同时,必须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严格采取旁站、巡视或者检查验收等形式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4.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20)《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等规范,加强对现场施工用电管理。对电工和其他用电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其中电工需持证上岗。禁止非电工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且电工作业时应做到1人作业,1人在旁监护。建立相应现场施工临时用电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和自治区住建厅、南宁市城乡建委相关规定,工地现场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和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层数不能超过3层;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层数不能超过一层。

6.根据广西地方标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范》(DB45/T 2475—2022)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做好大规格树木移植、超常规支撑工作。

7.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图集(强制性行业标准----2018)》《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图集(2021版)》等要求,加强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二)施工技术方面

1.根据《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南住建〔2020〕342号)的规定,工地现场要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执行“一口、两池、三包、四协议”标准,做到“六不开工”和“四不出门”。

2.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南宁市园林技术管理手册》《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2018)《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范》(DB45/T 2475—2022)及园林绿化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做好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及养护管理工作。

3.根据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园林绿化用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林园规〔2019〕1号)的规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种植时,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应当采取临时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执行在建工地泥浆水、施工废水、临时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的通知》(南水环指发〔2019〕5号)的规定,做好工地生活污水、泥浆水、施工废水处理及排放专项治理。

5.工程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三)质量事故的处理

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进行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处理。工程在建过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有关单位应保护现场,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隐瞒不报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并立案查处。

(四)质量事故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和处理。工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方面

1.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执行《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要求。

2.根据首府南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应知应会》《2021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实地考察项目工作指南》等要求,做好项目创城迎检、重大活动市容市貌服务保障工作。

3.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调整涉及绿地率变更的,按照相应规定办理手续。

4.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

5.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文件要求,因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需要修剪、移植、砍伐的,应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前不得先行施工,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6.对违反建设工程相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以及对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将受到处罚。

三、竣工验收阶段

(一)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类)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南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监便民服务系统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手续(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咨询电话:0771-2771275)。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将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绿地率规划核实的依据。

(二)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建设单位需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测绘。附属绿化工程(房屋建筑类)竣工后的绿地测绘成果将作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必备材料之一。

(三)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住宅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工程项目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总平面图。

四、绿化养护管理阶段

根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绿化工程养护管理中,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对管理养护范围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应保护已建成绿地不被侵占和破坏。

五、移交阶段

根据《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等工作。

六、廉政制度

(一)参建各方要严格按照南宁市建设工程廉政制度要求,不准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监督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不得违反园林绿化工程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不得违规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准隐瞒不报已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不整改;不准弄虚作假,私自修改有关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瞒报或虚增工程量及工程投资额。

(二)监督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园林绿化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规范。不准指定或介绍工程承包业务,不准指定或推销建筑材料;不得利用职权,刁难施工单位拖延办事时间,推卸责任;不准通过行贿、受贿为违规通过工程验收、工程评优提供便利;不准发生其他不廉洁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发现监督人员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可直接向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771-2771279。

七、业务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电话:0771-2771275  邮箱:1439428459@qq.com

办事地址: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葛村路3号)副楼二楼206办公室

附件1

房屋建筑附属绿化工程监督登记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规划总平面图

纸质版PDF扫描件和CAD版本,经规划部门审定,如项目规划有变更的需提供相关变更文件

2

施工许可证


3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及审查意见

2019年5月后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的项目须提供该项材料

4

绿化工程施工图纸及审核合格证明材料

应体现项目的绿地率指标信息,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CAD版文件

5

主体质量监督登记书


6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7

设计合同(包含单位资质、项目人员信息表及资格证明等文件)


8

监理合同(包含单位资质、项目人员信息表及资格证明等文件)


9

施工合同(包含单位营业执照、项目人员信息表及资格证明等文件)


10

园林绿化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2

房屋建筑附属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材料清单


文件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

类型

材料要求

备注

绿化工程验收文件

1

竣工图

原件

封面、目录、竣工说明、苗木总表、分期图和项目分期指标情况表、绿化总平面图、竖向图、绿地面积计算图和EXCEL计算表(应提供纸质版扫描件和CAD版文件)。

分期建设、分期报验的项目须提供分期图和项目分期指标情况表

2

绿化工程现场影像资料(照片和录像)

原件

1. 照片清晰,覆盖全部绿化;

2. 每块地面绿化1张,每块屋顶绿化1张,每块生态停车场绿化1张,每栋建筑前后绿化2张,绿化全景照2-4张;

3. 单个项目照片不低于10张,照片应设置水印(时间和地点)。


3

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

原件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签字并盖章。


测绘

文件

4

绿地面积核实成果表及成果图

原件



其他

5

绿地总平面图项目现场公示照片(近景、远景各1张)

原件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住宅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工程项目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总平面图。


说明:

1.报审前应竣工图纸的电子文件需转换为“天正建筑8”版的CAD格式,并对报审材料进行杀毒。

2.项目名称应与规划总平图的项目名称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变更文件或者情况说明。

3.以上材料中《南宁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单》可参考我局提供的表格或文档样板填写;

4.以上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竣工图应加盖竣工章、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照片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