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对森林公园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6-13

来源:市林园局

作者:admin

    为了规范我市森林公园建设与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使其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辖区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是否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管理的森林公园管理到位。

    (一)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是否依法进行。

    (二)设立森林公园所依据的资格和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三)森林公园经营权流转情况。

    (四)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编制和报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五)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占用林地,是否造成资源破坏。

    (六)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保护利用的情况。

    (七)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情况。

 (八)森林公园安全生产、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情况。

    (九)森林公园范围公示情况和标界立桩,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等。

    (十)森林公园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报告。结合森林公园年终工作总结,市林园局每年底对辖区内的森林公园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根据有关举报信息实施检查:根据举报内容,组成专门调查组,到发生地点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等。

    (二)通知检查对象。正式印发检查通知,成立监督检查组。

    (三)实施检查。听取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关于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工作汇报,查阅各类档案材料,与有关人员交流座谈,并实地查看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资源保护等情况。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检查结果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意见。一般问题现场反馈;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市林园局书面反馈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五)有关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专项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在申报建立县级、市级森林公园或升级为省级、国家级森林公园时,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反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规定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

 (二)由检查组现场或书面反馈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向市林园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