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18

来源: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

作者:admin

  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按照法定程序,由本机关法制机构对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各项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数额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 

  本条所述“较大数额”行政处罚是指,对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3000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20000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需要实施查封、扣押或者依法处理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行政强制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或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但情况紧急,依法可以当场先作出处理决定,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审查或核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和事项应当将案卷材料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资料和依据; 

  (五)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仅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齐全的,提出建议补充调查、审查、核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定性不准确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六)对因办理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导致执法行为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并建议依据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建议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审核。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机构或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将双方意见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的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领导审批决定。 

    

                                                                                     2017年1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