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28

来源: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

作者:admin

  一、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16)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法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遵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的制定程序,并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发布。 

  四、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经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后,交局办公室统一以“南林园规”作为公文代字,按年度编排文号(例如我局2017年公布的第一件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南林园规20171”)。 

  五、经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交局政策法制科进行统一登记。程序完善、材料齐备的,局政策法制科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记入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归档。通过“三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每季度在局务网站上公布。 

  六、经统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局办公室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发布,并发文至有关单位予以实施。如有需要的可以同时在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在签发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科室向市法制办行文报送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法予以备案的,由市法制办予以登记并在《南宁政报》上发布。 

  八、未经统一编号、登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我局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