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政苗木移植(假植)利用及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发布时间:2017-05-23

来源:市林园局

作者:admin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市政苗木移植、利用及管理,规范移植工程建设程序,提高移植苗木成活率,促进假植苗木的综合利用,确保对城市园林绿化资源的有效保护,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南宁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移植工程。

县区、开发区园林绿化移植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化移植,是指市政设施绿地、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街旁绿地、公园、城市广场范围内因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化移植。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城市绿化苗木,除明显长势不良、老化衰退、病虫害或损伤严重、再利用价值不大的乔木和孤植灌木以及片植灌木、地被、草坪外,一律采取保护性移植方式对苗木进行迁移。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工程苗木移植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对移植后进入市政苗木假植场地的苗木统一管理、集中养护;对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假植场地的苗木进行监管。

建设单位和所有参与苗木移植的施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并服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移植程序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涉及城市公共绿地时,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开发区)办理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临时占用绿地许可手续。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材料,负责组织管养单位、建设单位清点工程需移植的苗木。

第七条  除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绿化移植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落实移植施工单位外,其它公共绿地苗木移植施工由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和相应的公共绿地管养单位负责施工。

第八条  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和相应的公共绿地管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申请单位支付移植施工费用后进场施工;属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绿化移植,移植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自行协商支付方式。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绿化移植,苗木移植工程完工并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南宁市政府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进场前应编制移植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移植方案组织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降低截枝、土球、运输等质量标准。

移植方案应包括移植概算、施工质量要求、移植后养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移植后苗木存放地点等。

第十一条  苗木移植施工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泥土污染路面,避免黄土裸露,确保施工现场环境整洁。

因苗木移植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及时回填树坑,打扫干净现场。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围挡,设置警示标识和施工铭牌,施工工具、车辆应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苗木移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接到移交函两天内对现场进行管理。

第四章  苗木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市政苗木假植场地由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和相应的公共绿地管养单位负责管理,假植苗木后期的养护费用由市财政解决,纳入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和相应的公共绿地管养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属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移植施工单位的移植工程,必须按照移植方案指定的存放地点存放移植的苗木。建设单位、市绿化工程管理处、管养单位应做好移植苗木移植至市政苗木假植场或指定存放点的交接签收工作,并登记造册,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备案。

如移植的苗木未进入市政苗木假植场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养护和管理好移植的苗木。每半年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假植苗木的管养情况。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移植的苗木首先考虑直接用于街道绿地补种,不能使用的采取集中假植的方式进行管理。

假植成活的苗木优先用于公共绿地的日常补种、回种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政项目。

(一)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假植成活的苗木每半年在市林业和园林局的网站公布,建设单位在进行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方案设计时优先考虑使用。

(二)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政项目计划使用假植苗木的,应获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经批准同意使用假植苗木的,项目业主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提前组织设计单位到假植场地确定、清点好计划使用的苗木品种及数量,并与管养单位签订苗木使用协议书。

第十七条  经市园林绿化、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管养单位可以对外出售假植的苗木。

第十八条  出售苗木的价格由市园林绿化、财政、造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询价确定或由管养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定,管养单位不能擅自低于定价对外销售。

第十九条  假植苗木的销售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管养单位负责做好假植苗木的使用、销售登记造册,并定期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宁市市政移植苗木淘汰品种建议名录

 

一、乔木

1、马占相思

2、红千层

3、白千层

4、构树

5、苦楝

6、桉树类:桉树、柠檬桉、速生桉等

7、棕榈类:大王椰、散尾葵、鱼尾葵等

二、孤植灌木

1、海桐

2、红绒球

3、黄金榕

4、黄素梅

5、海芋

6、木樨榄

 

说明:淘汰品种应根据不同时期的苗木市场价值适时做调整;成片种植的低矮灌木因移植伤根不易成活,直接做淘汰处理。